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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香榭園社區手冊

索引

一、住戶規約
住戶規約
二、輕鬆生活管理辦法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房屋租售仲介管理辦法
住戶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郵件包裹收發管理辦法
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垃圾儲藏室使用管理辦法
三、休閒生活管理辦法
公共設施(備)使用管理總則
人文閱讀區使用管理辦法
領袖宴客廳使用管理辦法
體能養身館使用管理辦法
温水泳池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親子律動館使用管理辦法
影音劇院使用管理辦法
棋藝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活力lounge  Bar使用管理辦法
四、VIP生活管理辦法
乾洗服務管理辦法
居家清潔務管理辦法
五、安全生活管理辦法
電腦門禁管制卡使用管理辦法
車道磁卡使用管理辦法
錄影監控管理辦法
六、生活便利資訊
香榭園生活圈交通網絡即便利資訊
鄰近中和區及各大急救醫院
中和區小學、國中
中和區公所服務單位
其他相關服務單位
出差旅遊疑難救助—各省市台辦電話
公共服務專線及免付費專線
公共服務資訊網路

香榭園
附件一 規約標的物件登錄表、圖說
物 件 名 稱
香榭園
建物
構 造 等
鋼骨造、地上21、地下4層、屋頂突出物層。
層(鋼筋混凝土造) 棟。
總樓地板面積            m2
建號:
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共計    個獨立使用單元。
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住宅地上+地下)
附 屬 設 施
停車場設施、垃圾堆積處、外燈設備、植樹等之建物附屬設施。
基地
土地坐落
地段地號:地號  等  筆。
門牌地址:號   等筆。
面積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關係
標記區 部分為共用部分。標記區 部分為約定專用部分。
標記區 部分為約定共用部分。
建築執照文號

使用執照號碼
板使字第號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 用特助提供版本 )













        為確保住戶權益,建立緊急通報人制度,俾利門禁管制及社區管理服務,敬請詳實填寫本住戶資料表,繳回服務中心辦理。
社區住戶資料表
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登錄
戶別
棟    樓    之
遷入日期:   年   月   日
遷出日期:   年   月   日
所有權人
姓名:        
□女 □男
出生年次:   年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居住狀況:□自用 □出租 □渡假住宿 □投資 □工作室 □其他
承租人
姓名:        
□女 □男
出生年次:   年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E-Mail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家庭成員
姓  名
年齡
稱謂
備註(就讀學校)















停車位
地下  樓車位號: 
車號:(1)(2)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聯絡電話:
遷出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住戶飼養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並依住戶規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凡飼養犬、貓之住戶,其犬、貓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應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
第三條           飼養動物之住戶,禁止利用公共區域作為該動物大、小便場所。若不慎排泄在公共區域時,飼主應立即隨手清理,違者以破壞社區公共環境衛生處理。
第四條           凡飼養動物之住戶,其寵物應按時做必要之預防接種,以維住戶安全。
第五條           住戶所飼養動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時,管委會應即通知飼主做必要之改善。凡經管委會以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由管委會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第六條           凡飼養之動物死亡,不得任意丟棄,以免病毒污染散佈社區內,違者由管委會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第七條           本社區禁止遛狗。凡住戶飼養之動物,不得於本社區範圍內任其自由活動,違者由管委會通知相關單位,以流浪動物處理。飼主帶寵物進出社區,小型寵物應以提抱方式,大型寵物依法配戴口罩,繫鍊繩,並防寵物隨地大小便。
第八條           飼養之動物若有侵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破壞公共設施者,飼主自負賠償及相關民、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郵件包裹收發管理辦法

第一條           平信:由櫃檯生活秘書每日投遞至各住戶信箱內。
第二條           掛號信:由櫃檯生活秘書代收,並每日定時投遞掛號信通知單,通知住戶。
第三條           限時掛號或快遞:由櫃檯生活秘書代收後加註時間,即刻連絡住戶領取,並投遞掛號信通知單雙重通知。
第四條           法律掛號信件(如法院、兵役、罰單、現金袋等)及信件內有信用卡者,櫃檯生活秘書將以電話聯絡住戶下樓領取,除住戶特別交待外,未能及時聯絡之住戶,櫃檯生活秘書不予代收,請住戶逕至郵局領取。
第五條           一般規定:
(一)    住戶以掛號通知單、印章(或簽名),至大廳櫃檯領取(非本人請攜帶掛號通知單)。倘需確認辨明身份,物管人員得請領取人出示身份證等證件,以善盡善良管理責任。
(二)    限時掛號、快遞、包裹(冷凍食品等易腐壞)除通知單外,另以對講機通知住戶領取。
(三)    每週清點一次未領信件,定於每週二催領,七日後再未領即予退回郵局處理
(四)    貨運快遞公司如送貴重物品,物管人員可視情況,與住戶收件人聯繫,請住戶親自收件。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經費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社區管理經費收支作業規定之制訂,在律定繳費基準,明示支用範圍,控制預算開支期達預算節約有效運用為目的。
第二條           收(繳)費用區分說明:
(一)    住戶提撥公共基金:
為有效管理服務,每戶於對保取得時繳交公共基金,作為本社區公共管理基金使用,以利緊急週轉之用,保持財務管理彈性運用。
(二)    臨時分擔費用:本社區公共設施之大修或更新增設等,所需大宗費用,在經常管理費不敷使用時,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持分共同分擔,按實際發生額收繳。(但須經管委會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條           經常管理費用:
無論遷入與否各住戶均應按其所持之坪數分擔經常管理費用,每月收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  管理費之繳交,住戶按房屋實際登記坪數計算每坪新台幣85元(四捨五入計算)
(二)  停車場管理維護費,汽車位收費每位新台幣500,機車位每位收費新台幣100
第四條           各項費用收支作業
(一)    本社區管理費之收繳,不論遷住與否,一律收繳。
(二)    本社區公共設施包括公共建物機械、電器設備,如需要大修,更新或增添物件時,其費用由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比照各用戶房屋持有面積比例計算分擔。
(三)    各戶自用之電費,由住戶各自負擔之,社區大小公電費由各戶分擔。
(四)    本社區各戶應繳之管理費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交。
(五)    服務中心應於每月日前,將服務中心蓋妥印章之管理費通知單,通知各住戶於每月二十日前繳交。
(六)    各項費用之支出,均應取得估價單、發票(或收据),經管委會財務委員審核驗收並呈主任委員核准後,方可付費。
(七)    各項費用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正式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公告。
(八)    管委會之經費,除日常零用週轉金外應儲存於金融機構保管,其孳息收入為管理經費運用。
第五條           公共基金之保管,由管理委員會於銀行開設「公共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公共基金之動支,須符合本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相關規定,不得以增加基金效益為由,購買定期存單、公債、票券或任何投資等。
第六條           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須由管理委員會設置專帳處理。費用支出須取得合法憑證。支出憑證,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公共基金之之帳目,須連同管理費財務報表,定期公佈,以昭公信。
第七條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如不按時繳納管理基金或費用,除由委員會派代表勸導外,並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如仍不繳納者,由管委會公佈其門牌,同時停止其各項公共服務及公共設施之使用。如情節嚴重者,向管轄法院訴諸法律途徑解決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使用並延長本社區電梯使用壽命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社區電梯分為客梯及貨梯,為專用搭載住戶及訪客所使用電梯,並實施分層管制,除公共區域之樓層外,住戶僅能停至所屬之該樓層,若要拜訪其他樓層,受訪樓層可電洽大廳服務櫃檯,以大廳服務櫃檯控管電梯之樓層管制。
第三條           貨梯除亦兼客梯使用之外,主要提供裝潢材料及工具進出、搬家、搬運傢俱、大型物品、清運垃圾、緊急事故或其他狀況使用。
第四條           本社區住戶對電梯應善加愛護,不得有塗割或破壞之行為,違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五條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大型或超高、超長、超重之貨品運送,應由安全梯往返,不得使用電梯,以免電梯因使用不當而發生故障損壞。
第六條           使用電梯裝載貨物、手推車等,經社區警衛室之同意後,貨主必須事先裝設保護板,以免破壞電梯梯廂之面板。
第七條           凡裝載貨物而導致電梯損壞者,應負責照價賠償。
第八條           進入電梯應保持車廂內之整潔,不亂丟棄紙屑、煙蒂、果皮或雜物。
第九條           選擇樓層應輕按樓層顥示板,不得用力敲打按鈕。
第十條           電梯行駛中不得強行開門或將身體靠在門上,以策安全。
第十一條     無行為能力之兒童或長者,應由家人陪同,否則請勿單獨搭乘電梯。
第十二條     停電或發生火警時,請由安全梯進出,切勿使用電梯,以免危險。
第十三條     電梯行駛中突然停電時,電梯中的乘客應保持冷靜,勿驚慌失措,並立即以車廂內之對講機與中央控制室取得連繫,報告詳細狀況,並靜待值勤人員之救援處理,請勿自行撬開廂門。
第十四條     貨梯如遇電梯故障或維修時,得視實際狀況隨時彈性調整,使用其他客梯或指定客梯。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由各區分所有權人及用戶共同遵守,本社區服務中心負責執行。
第三條           停車場開放時間:全天候24小時開放。
第四條           凡領有停車證之車輛,應依車位編號位置停放,不得越位跨線,更不得擅佔他人車位;如有違規情形發生,管委會授權服務中心,執勤人員得拍照存證,先行口頭勸導,經三次勸導仍未改善將進行罰款,罰款金額新台幣500,納入本社區管理費項下,統籌運用;停車證如有更換統一由服務中心製發,若有遺失補發酌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
第五條           車位所有人如將所有車位轉賣或出租與他人使用時(限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應由承購或承租人持買賣或租用契約先向服務中心登記,以便納入管理。
第六條           本社區地下停車場,僅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作停車以外之利用。(緊急避難時不在此限)
第七條           隨車進入停車場之人員,應由駕駛人引導不得逗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條           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應通知服務中心作緊急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離,以免波及。
第九條           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先推至不影響其他車輛進出處停放,以免阻礙通行,凡進出停車之修理工人應由車主陪同先至服務中心辦理登記,並於拋錨車輛修復後,迅速離去。
第十條           車輛駕駛人應合作遵作守事項:
(一)        按規定將停車證置於駕駛旁座位右前方玻璃處,憑証以進出本社區停車場。
(二)        接受本社區停車場管理員對車輛之指揮及引導,以策安全。並嚴禁在停車場內漏油、喧吵、亂按喇叭、開足馬力引擎,妨礙公共秩序。
(三)        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以策安全。
(四)        停車位內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律清除。
(五)        停車時,為求整齊,以防倒車時視線不佳,容易發生事故,車頭應朝向車道停放。
(六)        車輛進出須依標示減緩速度,開車頭燈,以策安全。
(七)        一輛車位以停同一車為原則,如車主有兩輛以上,原車如外出或出差確定有空位時,他車始可,向車道警衛辦理登記車號,方可進入停放,如原車駛回時,他車必需駛出,不可佔用他人車位或通道。
(八)        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及進出管制,貴重物品請勿留置車內,管理部門不負保管責任。
(九)        在停車場內或車道,由於駕駛疏忽,而撞傷其他人員車輛,肇事人須自負賠償責任,如不能自行調解者,可報由服務中心,報請有關機關代為處理。
(十)        外來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停車場停放,如擅自闖入停放者,得立即驅離,違者以違犯管理規約論處。
(十一)     停車場內嚴禁洗車。
第十一條     每一車位所有人(承租人)應由服務中心發給停車證一張,以資識別。
第十二條     車位所有人,將其所有車位出租或轉賣與他人時,原領車停車證,應即繳回,並由服務中心換發新停車證給予受轉讓人使用。
第十三條     停車證遺失時,請至服務中心登記備查更換,若有證件被人冒用者由原證件人負全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垃圾儲藏室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便於垃圾儲藏室之使用及維護整潔,特訂定本使用辦法。
第二條地點
(一)    各住戶請自行將垃圾放置於地下一樓垃圾儲藏室。
(二)    嚴禁各住戶將垃圾堆置於門口、走廊或其它公共場所(含垃圾儲藏室外圍等處)。
第三條垃圾集中前應注意事項
(一)    殘餘食品,請將水份瀝乾後包紮妥當,再放置於廚餘桶內。
(二)    玻璃、金屬碎片,應以多層報紙包紮妥當後,再放置各類回收筒內。
(三)    可回收之垃圾先行分類,放置於各類回收筒內。
第四條處理方式
(一)    一般垃圾:
1.  請住戶將其密封於袋內,勿使漏出;封妥後,再置放於垃圾儲藏室。
2.  垃圾丢棄時,請丢棄於垃圾儲藏室內,請勿隨意丢棄於儲藏室外圍,影響社區美觀及衛生。
(二)    大型垃圾:
1.  破舊或閒置傢具等大型垃圾,請住戶自行處理,禁止任意堆置於垃圾儲藏室內、外。
2.  大型垃圾之清運請洽社區服務中心協助。
(三)    裝修垃圾:
住戶於裝潢、內部整修時,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由裝修單位自行負責清運,禁止任意堆置或丢棄;各住戶並負責監督其垃圾處理之責,裝修垃圾未清運而造成住戶不便時,得由服務中心派員處理,其清運費用自裝修保證金中扣除。
第五條可回收垃圾:
1.  請住戶將家中可回收之環保資源(如鐵、鋁罐、紙類、保特瓶、玻璃瓶等……) 依類別分類後,放置於資源回收筒內。
2.  社區清潔人員定期清理環保資源回收筒,待累積至一定數量時再交予回收廠商或由清潔隊代為處理,其所得列入社區收入。
第六條           違反上列規定之住戶經口頭勸導無效後,罰款新台幣伍佰元整/次,其所得金額列入社區收入,拒繳罰款者管委會將寄發存證信函,並停止對該住戶所有之社區服務及禁止使用社區公設二個月。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公共設施()使用管理總則

第一條      本社區公共設施(備)提供住戶使用之宗旨,乃促進彼此間交流、增進住戶間之情誼,針對每一區分單位之不同,提供多樣之公共設備,使公共設施能充份而有效運用。
第二條      本社區之公共設施由管理委員會統籌一切管理事宜,並由服務中心負責執行,凡屬本社區之住戶均須按照本總則及管理辦法使用公共設施。
第三條      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均採預約登記,住戶欲使用任一公共設施均須於服務中心預約登記始可使用。
第四條      收費標準建議
(一)  基本點數:住戶於繳交管理費後,服務中心依坪數,管理中心於系統中設定住戶點數。(限次月使用完畢,每1兌換1點,無條件進位,例如79.02,則核發80點之點數)
(二)  儲值點數:每點30元,無儲值限制。
(三)  住戶需如期繳交管理費,方可向服務中心購買點數卡
(四)  本點數卡僅供本社區公共設施()識別使用,不提供其他證明使用。
(五)  本卡依每月管理費繳交後,服務中心自動加入點數。
(六)  住戶不得將使用資格轉讓於他人。
(七)  如住戶之親友、同事及客戶使用公共設施時,須由住戶陪同,並比照住戶之使用方式扣抵陪同住戶之點數卡。
(八)  本卡視同為有價證券,但不得用於轉換現金及其他有價品。
第五條      來賓
(一)  來賓須由住戶陪同,方得進入本社區公共設施(),每次進場不另行收費,但需扣除住戶點數。
(二)  住戶應告知來賓本社區公共設施()各項使用守則,並對其所邀來賓,行為及消費負責,如有違反本社區規定者,本社區有權拒絕該來賓在次進入俱樂部。
(三)  住戶邀請之來賓年齡限制為4歲至65歲,故未滿4歲或超過65歲之來賓進入本社區公共設施()時,住戶本人須全程陪同自行照顧,如有意外發生,會員須自行負擔一切責任。
第六條      服裝
住戶與來賓進入本社區公共設施(),應穿著適當之服裝,服裝不整或穿拖鞋者不得進入;另各區服表規定,請參照各區使用規則,不符規定者,服務中心有權拒絕其使用。
第七條      飲食
(一)  非經本社區公共設施()許可,禁止攜帶任何酒類、飲料、食物,進入本社區公共設施()食用。
(二)  本社區公共設施()全館禁煙及嚼食檳榔。
第八條      寵物
為維護住戶安全及場地清潔,任何動物或寵物均不得攜帶進入本社區公共設施()
第九條      本社區相關之公共設施設()項目、開放時間及使用方法如下表:

公共設施()使用總表
設施項目
開放時間
收費標準
所有設備
備註
人文閱覽區
全年開放
09:00~21:00
不收費
書架、書報架、
書籍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領袖宴會廳
全年開放
0900-2100
按時段收費
餐桌、椅子等
n 先向服務中心預約。
n 2小時為一時段。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n 須酌收清潔費1000元。
n 需收押金2000元。
體能養身館
0900-2100
按次收費
每人每次1
跑步機、腳踏車、重量訓練器材
n 16歲以下青少年或孩童、成人但身體不適劇烈運動者,均禁止進入本區。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n 1小時為一時段。
n 開課時段,另依規定。
溫水游泳池
平日1300-2100
假日1000-2100
按次收費
每人每次2
泳池等相關設備
n 來賓每人扣點3,由住戶陪同進入。
n 國小以下兒童,須有家長或成人陪同始可進入游泳池游泳。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活力Lounge Bar
0900-2100
按次收費
每人每次2
影視、音響設備
n 成人飲酒後身體不適者,均禁止進入本區。
n 包場(以2小時為限)先向服務中心預約,酌收清潔費1000元。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影音劇院
0900-2100
按時段收費
每時段10
KTV相關設備
n 先向服務中心預約。
n 2小時為一時段。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n 清潔費300元。
棋藝會館
0900-2100
按時段收費
每桌3
牌檯、椅子、
發牌器
n 先向服務中心預約。
n 2小時為一時段。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n 清潔費100元。
親子
律動館
0900-2100
按時段收費
每時段1

n 先向服務中心預約。
n 2小時為一時段。
n 2100起為清場時間。
n 開課時段,另依規定。

第十條      損壞賠償
(一)  請妥善保管私人物品,本服務中心不負任何遺失或損毀賠償責任;如有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
(二)  住戶如因未遵守使用規則,致發生本社區公共設施設備器材損毀時,住戶應負賠償責任。
(三)  如有攜出本社區公共設施資材,各項耗材及用品等均需以市價5倍賠償。
(四)  本社區公共設施內非遊戲或運動設施及器具,請勿任意攀爬、碰撞、把玩,如有違反規定造成設施損毀,會員應負全部安全及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失物招領
(一)  住戶於本社區公共設施拾獲物品時,請送交大廳櫃台處招領。
(二)  如有遺失物品,需由失主證明,確為其所有,並簽收領回。
(三)  失誤公告招領後一個月內,無人領回時,由管委會處置之。
第十二條   住戶之權利與義務:
(一)  住戶或其同行親友,若發生損害本設施之行為或惡意造成設施(備)之損壞,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將依法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  住戶應遵守管理規章及其他各項規定之義務。
(三)  住戶不得藉管理委員會名義或利用本公共設施,從事不當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不妥或不符合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之活動。
第十三條   權利終止:
住戶若有下列之情事,管理委員會得逕行取消使用資格:
(一)  積欠各項費用,經催告仍未履行者。
(二)  喪失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及非本社區實際住戶。
第十四條   本總則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閱讀區使用管理辦法

       能:閱讀書籍及報章雜誌。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圖書室及閱覽室良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週至週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本社區閲讀區圖書室內之書籍、報紙等可在室內自由取閱,閱畢歸還原位,若需攜回家中閱讀,須至櫃檯辦理登記借閱手續完成後才可攜回,每次以三天為限。私自攜出者以偷竊罪移請警方偵辦。
第六條       閱覧區內書籍必須妥善珍惜使用,若有毀損或遺失須照價賠償,負完全責任。
第七條       室內請勿大聲喧嘩、隨意奔跑或嬉戲,破壞公物、並嚴禁攜帶寵物入內,嚴禁吸煙、嚼檳榔,嚴禁攜帶食物入內。
第八條       不可以將垃圾遺留現場。
第九條       若要捐書請洽社區經理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烤肉區使用管理辦法

       能:住戶聯誼、賓客宴會、私人活動舉辦。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宴會廳良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週二至週日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宴會廳使用規定:
(一)      本社區宴會廳採預約登記使用方式。
(二)      使用以場次為區隔,每場次不得超過20人,以宴會廳為活動範圍。
(三)      每場次以2小時為限,收取清潔費新台幣1000元,需付押金新台幣3000元。
(四)      使用完畢務必將電源關閉,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五)      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六)      請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導。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健身房使用管理辦法

     能:運動、健身。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體能養身館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週至週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為清潔,停止開放。
第五條            計點標準:每人每次扣抵點數1點,以不超過開放時段為限。
第六條            16歲以下未成年人需由成年家長陪同後始可入內健身。
第七條            不得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飲用,並嚴禁吸煙。
第八條            請穿著運動服、室內球鞋,並依照指示使用器材。使用前請先作暖身運動1015分鐘。
第九條            使用器材應避免碰撞,用畢後請將各物歸回原位,並將電源、電燈關掉。
第十條            請勿在室內高聲喧嘩、奔跑。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請遵守指導人員指導。健康狀況不佳者、以及飲酒者,禁止使用健身房設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溫水泳池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能:游泳運動。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泳池)良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週至週
1300~2100
第三條       計點標準:無論大人小孩,每人每次2點,2()以下幼兒由成人陪同者免計點;進場後於開放時間內不限時間使用,僅入場陪同但不游泳者不計點。
第四條       每週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管理細則:
(一)      請至服務中心櫃檯領取更衣櫃鑰匙。
(二)      使用完畢後歸還鑰匙並同時扣除點數之點數卡。
(三)      禁止任何人於非開放時間使用本設施;違者,逕由管理人員拍照存證,提交管委會議罰新台幣2,000,以維全體住戶權益。倘因違規使用,而導致人身安全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如造成設備任何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四)      於開放使用時,使用者需遵從本辦法暨救生員或管理人員之指示使用。國小以下兒童及不諳游泳之兒童,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全程陪同照料,以維自身安全。
(五)      請勿在本泳池飲食(運動飲料及水除外),經救生員或管理人員勸阻不從者,得予請離,以維環境衛生。
(六)      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七)      進入游泳池,請著泳衣、泳帽。禁止跳水、大聲嘻鬧喧嘩、攜帶危險泳具物品進場。
(八)      感冒患者,或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傳染病患者,以及喝含有酒精成分飲料或亢奮性藥物者等身體不適者,禁止入場,以維當事人及全體住戶健康與安全。
(九)      當有他人第三者使用游泳池時,禁止在游泳池內及附近拍照,以維住戶隱私。唯管理人員基於執行安全與善良管理工作時,視需要得予拍照時例外。
(十)      為維全體住戶權益,使用者於離場後,倘再入場,則須另計點數。
(十一)  請愛護設備,如因使用不當而造成設施損壞者,須照價賠償。
(十二)  貴重物品請勿攜入,如有遺失概不負責。
(十三)   進場前請先更衣並淋浴完畢,以維公共衛生。如未預先更衣並淋浴完畢,救生員或管理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泳池。
(十四)   僅入場陪同但不游泳者,請勿於池畔做泡腳、洗手或其他類似之戲水行為,經救生員或管理人員之勸阻不從者,得予請離,以維清潔衛生環境,並保障全體住戶權益。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親子遊戲區使用管理辦法

       能:韻律健身、親子活動舉辦。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親子律動館良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週二至週日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一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計點標準:採預約登記使用方式,每次只限登記2小時,每時段1點。
第六條            每次以2小時為限,無他人登記使用時,得延長之,但以不超過開放時段為限。若為開課時段,則另依報名規定為準。
第七條            各項器材必須妥善珍惜使用,若有不當使用、毀損或遺失須照價賠償,負完全責任,使用完畢務必將電源關閉,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第八條            室內請勿大聲喧嘩、隨意奔跑或嬉戲,破壞公物、並嚴禁攜帶寵物入內,嚴禁吸煙、嚼檳榔,嚴禁攜帶食物入內。
第九條            請勿在本舘飲食(運動飲料及水除外)不可以將垃圾遺留現場。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KTV使用管理辦法

       能:歌唱同樂、私人聯誼。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影音劇院良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時間:每星期二至星期日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一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計點標準:採預約登記使用方式,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時段10點,以登記先前後為優先順序,清潔費300元。
第六條            使用前至服務中心登記並領取冷氣遙控器麥克風鑰匙。
第七條            各項器材必須妥善珍惜使用,若有不當使用、毀損或遺失須照價賠償,負完全責任,使用完畢務必將電源關閉,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第八條            室內請勿大聲喧嘩、隨意奔跑或嬉戲,破壞公物、並嚴禁攜帶寵物入內,嚴禁、吸煙、嚼檳榔。
第九條            在本館飲食後之垃圾不可以遺留現場。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棋藝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能:各類棋、牌桌上遊戲、私人聯誼。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棋藝會館良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週二至週日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一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計點標準:採預約登記使用方式,每次以2小時為限,每桌3點,以登記先前後為優先順序,清潔費100元。
第六條            各項器材必須妥善珍惜使用,若有不當使用、毀損或遺失須照價賠償,負完全責任,使用完畢務必將電源關閉,並將器材歸回原位。
第七條            室內請勿大聲喧嘩、隨意奔跑或嬉戲,破壞公物、並嚴禁攜帶寵物入內,嚴禁吸煙、嚼檳榔,嚴禁攜帶食物入內。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Lounge Bar使用管理辦法

       能:各類棋、牌桌上遊戲、私人聯誼。
為所有住戶能充分享受到本項公設所供之服務與設施,敬請貴住戶遵從下列事項:

第一條            為增進Lounge Bar (以下簡稱本Bar)善管理及運用,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週二至週日0900~2100
第四條            每週一為清潔日,停止開放。
第五條            計點標準:採預約登記使用方式,每人每次2點,包場以2小時為限先至服務中心預約並酌收清潔費1000元。
第六條            禁止任何人於非開放時間使用本設施;違者,逕由管理人員拍照存證,提交管委會議罰新台幣2,000元,以維全體住戶權益。倘因違規使用,而導致人身安全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如造成設備任何損害,則須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第八條            感冒患者,或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傳染病患者,以及喝含有酒精成分飲料或亢奮性藥物者等身體不適者,應自我控制,選擇非酒精性飲料,以維當事人及全體住戶健康與安全。
第九條            請愛護設備,如因使用不當而造成設施損壞者,須照價賠償。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RF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區RF共區域環境及美觀整潔,提昇生活品質,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使用對象:社區住戶及住戶陪同之親友。
第三條      開放使用時間:全年開放。
第四條      本辦法所及範圍為RF1之戶外宴客區兒童遊戲區長青體健區空中花園南洋發呆亭日光曬衣場微風賞景台公共共用之區域。
第三條  本場所未設有專業管理人指導及管理,管理委員會僅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使用者自負安全照護責任、使用後之清潔及用畢恢復原狀之工作。
第四條      進入本場所使用所有設備,除應遵守本社區各項規定外,應負自身及隨行人員安全,防範意外發生,且視同無條件接受社區免責宣告。
第五條      全區禁止騎乘腳踏車、滑板車、溜冰。
第六條      公共區域全區活動時禁止大聲喧嘩、奔跑。
第七條      130公分以下兒童禁止單獨於本場所嬉戲或使用設施。
第八條      空中花園花草樹木禁止攀折踐踏。
第九條      禁止任意棄置垃圾、菸蒂等雜物。
第十條      請愛護設備,如因使用不當而造成設施損壞者,須照價賠償;倘因違規使用,而導致人身安全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戶外宴會廳借用烤肉用具,請至服務中心進行登記及領用器具;計點標準:每次扣點數3點,清潔費300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三、VIP生活管理辦法










乾洗服務管理辦法

凡西裝、外套或高級外出服,可於每日交予服務中心之服務人員,免除每日取衣送洗之不便。

A.服務內容:
褲類、裙類、襯衫類、上衣類、外套類、西裝類、洋裝類、大衣類、床組毛毯類、傢飾類等乾洗及水洗服務。

B.收費標準:
住戶為當然會員,享有會員之優惠價格,收費價格如附件。

C.服務流程:
送洗
客戶衣物送至櫃檯(填單,客戶姓名、電話)


櫃檯開立三聯式收據並註明、污漬處


配合廠商收取衣物時,在收據上簽名確認


廠商送回衣物時詳細核對品名、數量後櫃檯再簽收並通知住戶領取


住戶接獲通知後至櫃檯領取確認無誤後繳款

*配合廠商為知名連鎖洗衣廠商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香榭園乾洗服務           經手人:
戶別/姓名

聯絡電話

項目
數量
總計









備註:




香榭園乾洗服務           經手人:
戶別/姓名

聯絡電話

項目
數量
總計









備註:

居家清潔服務管理辦法

依住戶實際狀況需求,居家清潔廠商由服務中心先進行清潔公司及清潔人員安全資料事先篩選,挑選費用及服務較優良廠商提供給住戶,對住戶的居家安全及隱私較有保障。

.服務內容:
居家清

B.收費標準:
1.半天工4小時依廠商報價
2.半天工8小時依廠商報價
3.清潔服務需現場估價可包月(不含清潔用品、用具)。

C.服務流程:
需於3天前通知櫃檯

櫃檯填單並聯絡廠商至現場估價

雙方同意後

依所約之時間去清理

清潔完成

*配合廠商為合法執照之廠商
*報價依廠商報價為主。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四、安全生活管理辦法



電腦門禁管制卡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電腦門禁管制卡發放之管理,原則依其戶數為發給依據,並以1戶核發2張。
第二條           電腦門禁管制卡為磁卡,應避免刮痕、磨損或接近磁場,並請妥慎交由專人保管使用,使用時請儘量配合鋁門鑰匙共同使用,將獲得更大安全保障,刷卡系統係由社區中央控制室24小時監控管理,住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通知服務中心處理。
第三條           各住戶門禁管制卡發放、追加、變更或註銷,應以住戶所有權人為對象,且所有核配之門禁管制卡僅限使用於所有權戶,若為租賃戶者,應憑租賃契約及所有權人委任書,方可提出申請,其門禁卡申請表如附件。租賃對象異動或遺失需即向管理中心填具門禁卡異動申請單如附件。且應備齊上項證件辦理。
第四條           服務中心於接到申請單時,應確實審查各項資料無誤後再輸入電腦,並列印門禁管制卡異動明細表報服務中心核備。
第五條           對於追加門禁管制卡者,應予酌收工本費新台幣150(隨該物製作成本調整),並由服務中心開立收據收執。
第六條           各住戶如有門禁管制卡遺失或異動需求時,應即向服務中心辦理申請,若未能及時辦理而遭受他人非法持用該門禁管制卡,所生事故或損失由該住戶自行負責。
第七條           凡撿獲他人遺失門禁管制卡請主動交服務中心協尋,如未經許可持用卡片進入他人辦公住所,將視同竊盜論,依法究辦。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門禁卡申請表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人

現持有門禁卡張數

戶別/樓層
        
此次申請門禁卡張數

申請人電話
 
項次
姓名
卡號
1


2


3


4


5


本次申請應繳費用
新台幣:
核示

審查

承辦

此致
香榭園理委員會

                              
門禁卡異動申請單
申請日期:       
申請人

原持有門禁卡張數

戶別/樓層
        
此次申請門禁卡張數

申請人電話

項次
姓名
遺失卡號
補發卡號
1



2



3



4



5



本次申請應繳費用
新台幣
核示

審查

承辦

此致香榭園理委員會

                        
第一條為使住戶停車位有效之利用,並求公平、公正之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磁卡發放與使用規定:
(一)    一車位發放磁卡一張.
(二)    磁卡啟用後,車輛進出,讀卡機之電腦將會詳加記錄與控制,正副磁卡將無法同時使用進入停車場,須有一出才能一進。
(三)    柵欄機為配合電腦管制,每一次啟閉僅容一輛車進出,兩輛車以上同時進出時,後車須等前車進出後,俟柵欄啟動放下後,再行進出,以免柵欄碰損,如有碰損則應照價賠償。
(四)    住戶有訪客時,確定自有之車位有空位供其停放時,可將車輛感應卡交予對方或車道警衛代轉使用。
(五)    磁卡遺失時,需補辦失或異動需求時,應即向服務中心辦理申請,補辦申請表如附件,磁卡費用為新台幣1500。若未能及時辦理而遭受他人非法持用該門禁管制卡,所生事故或損失由該住戶自行負責。
第三條           違規處理:違規行為,拍照存證後收取違規費用新台500。遇有隔夜未開出者,依告發時間計以24小時為一日,超出每增加一日以新台幣500計,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一)    超出停車格,或未經許可超停車輛者。
(二)    停放於他人之車位,或未辦理租用停放於公共區域。
(三)    停放於通道或消防箱前。
(四)    其它足以影響安全,妨礙車輛進出、通行或影響停車場之管理者。
第四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車道磁卡申請表
     新申請  □遺失補發
申請人

申請日期
         
住址
           樓之
電話

車位號碼
所屬樓層
車牌號碼
廠牌
停車証
編號
車主姓名






























本次申請應繳費用
新台幣:
核示

審查

承辦

此致香榭園管理委員會

                        


錄影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本社區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社區攝錄影監控系統設於中控室,由承包商或機電人員負責維修保養,並由值勤保全人員負責保管使用。
第三條           攝影機監控範圍,包括電梯車廂內、地下室停車場及公共設施等處。
第四條           攝錄影係採全天候監控。
第五條           攝錄影內容須妥善保存,任何人不得擅改、破壞或消磁監控錄影內容,違者自負毀損電磁文書法律責任。
第六條           住戶如需調帶,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拷貝錄影內容,須由受理報案警方,或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出面要求,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配合提供。
第七條           中控室保全人員由監控系統,發現異狀時,應即通知機動保全人員,或相關物管人員,或管理委員會或警方處理,並記載於工作日誌。
第八條           遇特殊重大事故時,中控室保全人員須及時向現場主管及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中控室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告後生效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管委會因實際需要修訂或增加條款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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