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禁管制辦法
民國 年 月 日制訂
第一條 總則
一、 為維護社區居住環境品質,確保居家與財產安全,依據本社區環境實際狀況,特訂定本辦法,全體住戶、訪客、業務員、維修員均應一同遵守。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及其範圍界定如下:
1. 訪客:為住戶邀請之來賓。
2. 業務員:指各行業之業務執行人員,包括商品運送、房屋仲介、收(送)洗衣物及各種收費、抄錶人員。
3. 維修員: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雇設施與機電工程保養、維修人員及車輛搶修人員。
第二條 來賓登記:
一、 來賓訪客一律由大門出入,不得從車道出入,且均由社區服務中心人員代為通報住戶知悉。
二、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訪客或洽公人員,由服務中心值勤人員通知被訪人,經同意後始予登記放行。
三、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前,如有客人來訪,由服務中心值勤人員通知被訪人親自至門廳接待登記放行。
四、 訪客未帶身份證明文件,應由受訪住戶親至大廳接引才可進入社區。
五、 若住戶拒絕受訪或不在,由服務中心值勤人員委婉予以說明,嚴禁訪客強行進入社區,若強行進入,則報警處理。
第三條 管理服務:
一、掛號、郵件之收發處理(不包括法院通知函、現金袋、兵役通知單、信用卡、存證信函、註明限本人收件信函)。
二、有關管理事項之諮詢服務。
三、公共照明之定時間開關管制。
第四條 安全管制:
一、 警衛人員應於最短時間之內認識本社區全體住戶,以便出入管制。
二、嚴禁小販、義賣、勸募、傳教、推銷員等閒雜人員等進入。
三、凡送貨、收款等事務人員,應查證無訛後,登記換證放行。
四、施工、修繕人員進入本社區,須先經住戶認可,登記後憑身份證換證放行,並遵守本社區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每日工作時間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週六及星期例假日,如必需施工,得以不妨鄰居安寧之靜態工作)。
五、 嚴禁易爆、易燃、違禁、危險性等化學物品存放或攜入本社區,必要時警衛人員得對物品之進出實施全面性之檢查。
六、大門前、車道出入口嚴禁停放車輛。
七、 住戶搬家或大型物品之運出需詳加查證,警衛人員得憑住戶出示之『物品攜出放行單』(經社區服務中心核准,該單據由社區服務中心提供)放行,否則扣留調查之。
八、 公務進出:政府機關之公務員因執行公務欲進入本社區,非緊急狀況時,應先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換證,服務中心主管應知會相關委員或主委後,由服務中心主管及相關人員全程陪同進入社區,事畢並護送離去。
第五條 遷居進出
一、 住戶之遷入、遷出均需於上班時間先向社區服務中心報備,服務中心人員接獲通知後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查證並登載其與區權人的通聯記錄。
二、 對於遷出戶必須查清是否已繳清所有應繳費用(含管理費、公共基金、罰款及其他費用),以及該戶所請領的全部門禁卡後,方得放行。
三、社區服務中心人員收取門禁卡後應先登錄門禁卡號碼及戶別,並取消該門禁卡通行權,然後暫時保管,再交付其新(現)任區分所有權人。
四、 買賣或承租本社區房屋,門禁卡均不得私自轉讓,承買者或承租者應攜帶舊門禁卡至本社區服務中心免費重新登錄使用者資料,然後方可正常使用,違者得取消其全戶全部門禁卡通行權,該住戶必須重新繳費申請全戶所需之新門禁卡。
第六條 其他規定
一、 住戶積欠管理費兩期,經管理服務人催告七日內仍未繳納者,本社區服務中心得對該住戶停止一切社區服務,並禁止其委託房屋仲介人員進入本社區。
二、 未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自行進入者,按刑法第306條視為擅闖私宅報警處理。
第七條 值勤守則:
一、值勤時應服裝整齊,配帶識別證及值勤用具,不怠忽職守、不擅離崗位。
二、值勤時應提高警覺,對可疑之事物應予監視防範,並即與管理中心聯絡會同處理。
三、對服務中心各交辦事項,完成後應即回報,如遇困難不能完成時,應說明原因,俾能設法補救以免誤事。
四、值勤時所發生之事項,必須在值勤備忘簿上詳細記載,並移交交班人員注意或處理。
五、值勤人員應於最短期間內認識本公寓大廈住戶,俾利門禁工作之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